[摘要] 一是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按规定标准的限额减半收取。
一是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按规定标准的限额减半收取。
二是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出让金可以在1年内2次分期支付,但必须在申请房屋预售之前全部缴清。
三是新建安置小区配套工程建设费用按实际成本收取,施工供电、供水管网由供电、供水企业负责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工程成本价收取管线接入工程建设费用,管网增容费减半收取。
四是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是棚户区被征收居民取得的征收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因征收重新购置住房的,对与原征收补偿额等值的购房款部分免征契税。
六是棚户区改造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可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的优惠政策。
七是对经营性用房实行货币补偿后,被征收人异地继续经营的,县工商、税务、卫生等有关部门及时办理手续,免征县级权限范围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以上优惠政策由政府按“一事一议”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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