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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毕节市低收入家庭保障性住房分配和管理

房地产门户房天下  2014-12-29 12:04

[摘要]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保障性住房分配政策,加快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推动住房保障的覆盖面,促进住房保障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已经全面公布。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保障性住房分配政策,加快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推动住房保障的覆盖面,促进住房保障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已经全面公布。

如下:

一、健全分配机制

(一)全面实施公廉并轨。按照统筹建设、并轨运行的原则,积极创新建设模式。廉只要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分配、统一管理,建设计划和项目按各自渠道分别申报,建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

(二)扩大覆盖面。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在此基础,进一步将公共租赁住房的覆盖面扩展至城市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的城镇常住人口。逐步将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农村进城就业人员、失地农民、扶贫生态移民和乡镇教师、计生、卫生工作人员以及见义勇为人员等各类住房困难家庭纳入保障范围,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户籍条件限制。各县(区)要根据所在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住房状况,合理确定保障对象住房困难、家庭收入及资产的具体标准并定期调整。

(三)规范审核程序。各县(区)要认真履行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县(区)三级联动的审核公示程序,严把准入审核关。建立住房、民政、公安、税务、银行、交通、公积金等部门的居民信息共享机制,完善居民经济状况核查系统,掌握保障家庭的存款账户、股市账户、纳税记录、房产记录、公积金缴纳、购车等情况,实现相关数据信息的共享和比对,提高审核工作的准确率。申请人要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应在进一步规范保障房申报和审批业务流程的基础上,简化手续,提高效率,提升服务水平,并定期进行复核。

(四)统筹调配房源。各县(区)可根据保障对象的申请意愿、家庭代际关系、住房困难程度、收入状况、申请时间、选择住房的位置、户型等情况统筹调配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公开、公平确定分房、选房顺序。城镇生活保障、居住在危房中的家庭、见义勇为等特殊困难家庭优先分配入住。

二、加强使用管理

(一)租补分离。租补分离。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市场租金,梯度保障,对不同困难程度的承租人实行差别化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自行确定,符合保障条件的收入或重度残疾人家庭等特殊困难群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减免租金。

(二)租售并举。各县(区)要充分尊重被保障家庭的租购意愿,按照“可租可售、租购自愿、共有产权”的原则,不断完善配租配售制度。不得只售不租,严禁强制出售。保障性住房出售价格,由各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共同测算,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强化合同管理。保障性住房产权管理单位,要与承租或承购的保障家庭签订书面合同,载明使用要求、租金标准或出售价格、付款方式、复核时间、转让及上市交易限制条件、退出强制性规定以及按月足额缴纳房屋租金、水电费、设施维护、物业服务费等涉及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内容,规范租售行为。承租合同期一般为3至5年,具体时间由各县(区)明确统一时限,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保障性住房承租人要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住房,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保障性住房承租人之间因生活便利需要,自愿调换配租的保障性住房,可经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批准后调换。

保障性住房购买人可以一次性购买全部面积,也可以购买部分面积。保障对象购房款交清后,取得房屋部分面积所有权,并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已购面积免租金。《房屋所有权证》中应注明“保障性住房”和“有限产权”字样及所购面积,根据出资情况明确界定各方出资的资产份额。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其共有权人除政府外必须是同一保障家庭内符合保障条件的成员。

(四)完善退出机制。承租人因经济状况改善,或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滕退或停止租赁补贴的发放。出售的保障性住房在规定年限内不得上市交易,具体年限由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根据情况自行确定。购房未满规定年限因特殊原因确需上市的,须经审查批准后由政府回购,具体措施由县(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购房满规定年限,补足所有优惠税费、土地等相关价款后,取得房屋全产权可上市交易,同等条件下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县(区)应根据具体情况细化保障性住房退出条件和上市交易办法。

三、完善动态监管体系

(一)加强档案管理和信息公开。各县(区)要进一步加强保障房信息建设,按照“一户一档”和“一套一档”的原则分别对住房保障对象档案、住房保障房源档案进行归档管理。县、区政府(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依法建立住房保障档案信息利用制度,及时将本地住房保障年度计划、建设项目开工竣工、保障性住房房源筹集和分配管理等情况纳入信息公开范围。在住房保障档案信息公开、利用和查询中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要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信息公开工作要纳入督促检查的重点,作为对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相关部门的重点考核内容。

(二)强化保障对象动态核查。县(区)住房保障部门要对保障家庭住房使用情况适时动态监管,并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进行定期复和和不定期抽查。房屋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须与保障性住房补贴发放和实物分配信息对比,发现住房保障家庭成员另行购买其他房屋的,应及时通报住房保障部门。

(三)严肃查处违规行为。严禁个人、中介或其他组织转租、代售保障性住房。对以虚假资料骗购、骗租或无故长期空置、违规转让、出借出租保障性住房的,一经查室,要立即纠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或公告等方式,送达停发补贴或滕退住房等查处文书,并在5年内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县(区)要公开住房保障监督咨询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举报问题应及时核查并公布处理结果。加快建立长效、规范的住房保障违规查处制度,加快形成有效的纠错和失信惩戒机制。

四、创新管理模式

(一)健全社区管理体系。保障性住房管理与服务工作要坚持属地管理、多方参与、统筹协调、可持续原则。乡镇(街道、社区服务中心)要大力推进政府公共服务、商业便民利民服务和居民支援互助服务向保障房社区延伸,进一步健全面向社区全体居民、设施配套、功能完善、机制合理的社区服务体系,针对社区居民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优抚对象、未成年人等困难弱势群体的特殊需求,大力开展居家养老、社区照料、社区慈善、帮扶救助等社区互助和支援服务。鼓励共青团、红十字会、志愿者协会、工会、妇联、慈善机构等社会组织和公益机构集聚社会资源,在保障社区开展和提供公共服务和公益服务。

(二)拓展物业服务内容。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由政府指定或明确管理单位。管理单位对租赁的保障性住房及经营性用房等配套设施享有权。县、区政府(管委会)要针对保障性住房和入住群体的特点,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一区一策的原则,探索通过购买物业服务、住户自主管理等方式,合理确定物业服务的标准和内容。物业服务企业要提供维修、养护、保洁、受理住房维修报修申请等物业服务,协助社区实施居民居住、收入等基本情况收集、整理工作。

(三)落实管理责任。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应负责统筹辖区保障性住房小区的社会综合管理。住房城乡建设、房产、民政、公安、教育、城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文体广电、供水、供电、通讯等部门及保障性住房管理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相关工作。要切实加强住房保障工作能力建设,结合本地实际和全面实施住房保障制度的要求,科学整合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及人力资源,充实加强基层住房保障工作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要通过集中培训、行风建设、学习交流等各种方式,努力建设一支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工作作风硬的干部队伍,不断提高住房保障后续管理服务水平,推进住房保障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本意见所述保障性住房,专指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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