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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

房地产门户房天下  2015-01-06 13:28

[摘要]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毕节地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毕节地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毕节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所属各县市(区)管理部对本地区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职工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经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所属各县市(区)管理部审核批准后,持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所属各县市(区)管理部开具的有关提取手续到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银行办理。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或存储余额的一定比例:

(一) 购房建造 翻建 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 离休退休

(三)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四) 调出毕节地区范围或出国(境)定居

(五)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 因其他原因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七)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八) 职工享受城镇低生活保障,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 职工本人配偶 父母或患重大疾病(劳动部门明为规定的重大疾病范围内)造成家庭严重困难的,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 父母和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十) 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的:享有毕节地区区域城镇廉租房屋的,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用住房,月房屋租赁费用超过家庭月工资收入20%的

(十一) 父母为无房子女购房,且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并能提供真实 完整的购房资料,父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益赠人的,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

第六条 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二)(三)(四)(六)(七)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存储余额的,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七条 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五)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的,须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24个月以上。

第八条 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五)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同时按一定比例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必须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

第九条 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五)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在购建大修 翻建住房后凭有效证明资料,原则上一次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内存储余额或一定比例的存储余额,但夫妻双方累计提取的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构建 大修 翻建自住住房的总金额支出的80% 对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本息的,每年可以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一定比例的存储余额,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第十条 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合计不超过应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以转帐方式划入公积金管理部门委托贷款银行的还款账户。

第十一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提取条件的,但尚未还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二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除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外,还应根据不同使用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具体分类如下:

(一)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发票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原件和复印件,翻建 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质量

检测报告及工程预算表《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购买二手房的,提供契税发票房屋产权登记费行政事业性收据 买卖契约及房屋交易后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职工离 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或人事局 劳动局等有关部门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三)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文件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

(四)调出毕节地区范围或者出国(境)定居的,提供调动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或公安机关户口迁出证明或注销证明及复印件。

(五)因其他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

(六)职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银行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合同借款合同 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 近期偿还贷款的凭证 还贷款账号。

(七)职工死亡或本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及复印件和户口注销证明,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局的公证书及复印件。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有争议的,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 裁定书或调解书。

(八)职工享受城镇低生活保障,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严重困难的,提供民政 劳动社保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等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材料。

(九)职工 配偶 父母或子女患重大疾病(劳动部门明文规定的重大疾病范围)造成家庭严重困难的,须提供县级以上医疗部门有效证明材料,同时还须提供街道办事处公安机关出具的能够证明彼此之间关系的有效材料及职工本人 配偶 父母或子女身份证及复印件和同意支取住房公积金的书面证明。

(十)职工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的,须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及复印件 配偶身份证及复印件 配偶同意支取住房公积金的书面证明及复印件。

(十一)委托他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需提供委托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被委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十二)支付房屋租赁费的,除提供本人身份证 社会保障卡外,还应根据情况提供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出具的廉租租金补贴证明;或住房保障机构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或根据不同的巨野状况提供家庭所有成员的收入证明房产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和有效房屋租赁付款凭证。

(十三)父母为无房子女购房的。须提供子女购房发票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以及街道办事处 公安机关出具的能够证明彼此之间关系的有效材料。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简称:“离岗退养”),是企业处理与职工劳动关系的一种形式,属于企业行为。职工缴存的公积金,待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后,按照退休人员公积金提取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所属个县市(区)管理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决定,并于通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8月28日发布的,《毕节地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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