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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七星关区两万多人将搬迁到这些地方

毕节晚报  2017-03-20 14:05

[摘要] 2月9日获悉,2017年我区将围绕建房、搬迁、就业、保障、配套、退出六个关键环节,结合城区、特色小城镇和产业园区科学选址、规划,建设14个集中安置点,实施易地扶贫搬迁5944户25568人。其中,共搬迁4774户20521人;分散安置1170户5047人。预计在今年8月底前完成房屋主体工程建设;11月底竣工验收。

一、安置方式

围绕就业和增收,以城区和集镇集中安置为主,中心村安置和分散安置为辅。

城区集中安置点:三板桥街道茶亭安置点、碧海街道店子村安置点(分1号安置房、2号安置房、3号安置房)、鸭池镇甘海子安置点。

集镇集中安置点:八寨镇八寨村安置点、阿市乡新大街安置点、亮岩镇新街村安置点、普宜镇宜兴社区富民新区安置点、小吉场镇吉坪村安置点、林口镇平社区安置点、青场镇老鸦洞安置点、清水铺镇清水村安置点、田坎乡田坎村安置点。

中心村安置点:何官屯镇唐官村安置点和撒拉溪镇龙凤村安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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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住房建设标准

在城区和集镇安置的住房面积人均不超过20平方米,在中心村安置的住房面积人均不超过25平方米。

三、搬迁对象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后续衔接和保障

(一)应保尽保

按照自主参保的原则,积极做好搬迁群众参保工作。进入企业务工且有稳定劳动关系的,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医保报销

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搬迁群众在享受现行补偿政策的基础上,符合城乡居民医保政策的,自搬迁之日起3年内,门诊报销比例不足90%的按90%补足,住院报销取消搬迁群众市外住院起付线,经转诊报销比例不足85%的按85%补足,所需资金由区财政统筹解决,余下部分政策内费用通过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方式大限度解决。

(三)医疗保险衔接

对未参加当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搬迁群众,确无支付能力的,其在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由相关医疗机构实行挂账处理,当年年底由区级财政安排资金解决。

(三)特殊人群参保

从2017年起,属建档立卡的贫困搬迁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筹资的部分,属保障对象、计生户、残疾对象的分别由区民政局、区卫计局、区残联等部门统筹解决。

四、搬迁对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一)参保范围

易地扶贫搬迁中,年满16周岁以上(非在校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非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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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参保缴费

1、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搬迁对象,需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200元、1500元、2000元13个档次。搬迁对象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缴费档次确定后,一次性缴纳。

2、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独生子女户、二女结扎户搬迁对象,由区政府按不低于100元的标准代为缴纳。

(二)缴费补助

对选择100元至4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按每人每年30元给予补贴;对选择500元至9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60元;对选择1000元至20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90元。

五、搬迁群众子女就学保障

(一)学校建设

对安置总人口数达1万人以上的安置点,至少按照1:20的用地标准及1:12的建筑面积标准,规划配套建设能满足教育需求的幼儿园及中小学;对规模较小安置点附近的幼儿园及中小学校实施改扩建;安置地未新建学校的,易地扶贫搬迁子女在迁入地就近入学。

(二)师资力量

根据安置点幼儿园及中小学的办学规模,按幼儿园1:10、小学1:22、初中1:17、高中1:16的师生比优先配备教师,且优先安排教师参与各级各类培训,将安置点幼儿园和中小学校纳入集团化办学(园)范畴,提升搬迁群众子女接受教育的质量水平。

(三)资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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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搬迁对象就医政策

(一)设立社区卫生服务站

根据安置点规模配套建设社区卫生服务站,保障搬迁群众享受基本医疗和双向转诊服务。

(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建立巡回医疗制度,安置点所在乡镇街道的卫生院(卫计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与搬迁群众签订医疗服务协议,每两月不少于1次组织医务人员入户开展诊查、健康咨询等服务。

(三)提供医疗便捷服务

区、乡两级医疗机构按照总床位的10%设置专用脱贫病房,对搬迁群众开设“绿色通道”,提供先诊疗后付费和“一站式”结算服务。

七、搬迁对象就业创业政策

(一)自主创业

对于自主创业的,享受当地创业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给予高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至少3年,并减免3年相关税费;设立奖励基金,对吸纳建档立卡搬迁群众稳定就业一年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00元/人的用工补贴。鼓励企业招用易地扶贫搬迁对象中“4050”人员和贫困人员,按企业为建档立卡搬迁对象劳动力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1/2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3年;对易地扶贫搬迁对象新创办企业及以吸收易地扶贫搬迁对象劳动力为主的新办微型企业,按规定享受“3个15万元”的扶持政策;对自主创业并带动两人以上建档立卡搬迁对象稳定就业一年以上的,由区级财政一次性补助创业基金3500元,并给予3年300元/月的场租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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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适度开发公益性岗位

对通过市场供需渠道难以达成就业、且符合公益性岗位安置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有空缺的情况下,优先安置符合条件的搬迁户家庭成员到公益性岗位就业。

(二)培育实岗企业

建档立卡贫困搬迁群众进入企业就业,每户可用5万元“特惠贷”资金入股所就业的企业,每年享受不低于3000元的入股分红。利用搬迁配套资金和“特惠贷”等政策,扶持搬迁群众在安置点附近开办吸纳就业人数不低于10人的企业,鼓励就业人员入股分红,入股资金的风险由企业承担。每年在园区培育或引进不少于2家劳动密集型的适合搬迁劳动力就业的企业,并按50%的用工标准优先安排搬迁劳动力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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