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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民政厅发布农村低保、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多彩贵州网  2017-03-24 11:40

[摘要] 贵州省行政区域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以及居住证持有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当地持续居住1年以上的家庭,可享受农村居民低生活保障政策。

3月23日,从贵州省民政厅获悉,贵州已正式发布农村低保、特困人员供养等民生事项新政策补助标准办理流程,方便受助对象办理相关手续。

农村居民低生活保障

标准:

(1)农村居民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级统一确定,由市县分年度公布实施;

(2)家庭农村低生活保障待遇=〔当地农村居民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保口径)〕×保障人数+增发特殊补助金。

申办流程:申请(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调查核实(乡镇、街道)→民主评困(乡镇或街道组织、村居干部和村居民代表参加)→一榜公示(村居委会或村民组)→审查(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二榜公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审批(县民政局)→三榜公示(县民政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批准待遇(县民政局)→保障金发放(县民政局或乡镇、街道委托县乡金融机构按月发放)。

特困人员供养

贵州省行政区域内具有当地常住户籍或持有居住证且在当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困人员,属于特困人员供养范畴。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由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等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特困供养资金筹集等情况确定并公布。

申办流程:申请(本人或委托村民小组和其他村民)→民主评议(乡镇或街道组织、村居干部和村居民代表参加)→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示(村居委会或村民组)→审批(县民政局)→特困供养金发放(县民政局或乡镇、街道委托县乡金融机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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