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毕节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届时,在毕节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这些行为将被禁止
《毕节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节选)
水源保护
饮用水水源应当设置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污染防治
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化工、制药、造纸、酿造、陶瓷、冶炼、农药、矿井水氢离子浓度指数低于3(pH
(二)非法采伐和破坏饮用水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护岸林等破坏生态的行为;
(三)倾倒或者堆放工业原料、矿物油类、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等;
(四)倾倒或者填埋粉煤灰、工业废弃物、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
(五)在水体中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
(六)向水体排放含重金属、病原体、油类、酸碱类污水或者放射性废水、医疗废水等有毒有害物质;
(七)使用剧毒或者高毒、高残留农药,滥用化肥、农膜;
(八)炸鱼、毒鱼、电鱼及使用违规渔具捕鱼;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及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
(二)房地产开发、建设宾馆、餐饮、娱乐设施、洗车场所以及从事水上餐饮、娱乐经营等;
(三)擅自取土、采矿、采石采砂等;
(四)建设装卸垃圾、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五)从事网箱养殖、拦网养殖、投饵养殖、捕捞作业;
(六)建设畜禽养殖场以及敞养、放养畜禽;
(七)铺设输送污水、油类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管道;
(八)贮存、堆放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及其他固体废弃物;
(九)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的船舶和车辆擅自进入保护区;
(十)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
(十一)使用燃油机动船;
(十二)修建墓地;
(十三)丢弃或者掩埋动物尸体;
(十四)在25度以上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十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
(二)停靠船舶;
(三)从事旅游、游泳、垂钓、水上运动、露营、野炊等可能污染水体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法律责任
1、因采矿或者其他工程建设行为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采取限制生产或者停产整顿措施,可处以2万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2、擅自改变、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因采矿或者工程建设行为造成饮用水水源枯竭、水位下降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4、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不按照本条例规定采取饮用水水源保护措施;
接到举报或者发现违法行为后不依法查处;
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能确定责任人的污染源,不及时处理;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毕节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是毕节市部实体性地方法规
是全省范围内部针对设区市行政区域内
所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
进行立法保护的地方法规
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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