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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满足商业住宅小区建设用地需求能否进行房屋征收?

北京时间  2017-06-30 15:44

某有限公司经批准立项开发建设大厦,唐某的房屋便在征收范围之列。2004年2月,双方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协议签订后,双方均已经履行了协议,同时,开发公司支付给原告房屋补偿差价1826元/平方米。之后,唐某发现此开发公司于2007年2月征收其同一单元的住户的补偿价格为2000元/平方米,因此,唐某等6人多次找被告要求拆迁房屋再进行补偿,2009年3月,开发公司同意对原告等6人的已被拆迁房屋再按12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唐某拒不接受,遂于2009年3月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该协议合法有效,原告按协议将房屋拆除,被告按协议给付原告补偿款。该协议旅行终结。合同终结后,原告重新向被提出了增加补偿的要约,被告负责人在要约上签署给予适当补偿的承诺表示,但该表示没有具体标准不能实际操作。最终法院判决开发公司支付唐某10956元补偿款,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公共利益是指为广大公民所能享受的利益,其具有非营利性,与商业利益相对。而商业住宅小区的建设具有营利性,其主要是满足房地产商的商业利益,并不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8条中规定可以进行房屋征收的七种情形也没有包括商业住宅小区的建设用地需要,所以基于该目的是不能进行房屋征收的。但由于本案发生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并未出台,所以自该条例颁布之时起,不能在基于商业住宅小区建设用地的需求而做出房屋征收决定。而对征收补偿的标准和达成补偿协议后又要求补偿问题的发生,主要原因是征收补偿不公平。针对这些问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了规定,其中第17条、第25条、第26条规定征收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等。

以上是北京德亮律师事务所对近期的房产纠纷案件进行的分析,北京德亮律师事务所专业从事房地产纠纷业务近十年,希望能为您在为满足商业住宅小区建设用地需求能否进行房屋征收方面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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