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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中介未尽职 能拒付佣金吗?

金融界银行频道  2017-07-21 11:41

购买二手房找中介公司是普遍的选择,一来是中介公司房源多、信息全;二来是中介公司能提供专业服务,交易过程安全、靠谱。可是,市民赵女士却碰到了一家不够专业的中介。这家中介没有把待交易房产的具体情况准确告知客户,导致买卖双方在签约后又合意解约。让赵女士没想到的是,居间不成的房产中介公司起诉要求她支付全额。

近日,上海嘉定区法院审结了这一起居间合同纠纷案。法院认定房产中介公司提供的居间服务存在瑕疵,故对其要求赵女士支付全额11750元的诉请不予支持,判令赵女士向房产中介公司支付适当服务费1175元。

中介称:促成交易却拿不到

2016年5月,赵女士在房产中介公司的居间下,与虞女士就位于上海市嘉定区的一处房产达成房屋买卖合意。三方签署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其中赵女士为买方,虞女士为卖方,房产中介公司为居间方。合同约定总房款为235万元,为总房款的0.5%,共计11750元,全部由赵女士支付。

同日,赵女士与虞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另外赵女士还与房产中介公司签署了《确认书》。这份《确认书》对赵女士应付的房屋金额进行了再次确认,并约定支付日期为2016年6月15日前。

房产中介公司认为,其已促成赵女士与虞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有权收取。因为赵女士未在约定期限内支付,中介公司遂向嘉定区法院提起诉讼。

购房人:中介信息不全导致购房不成

然而,在诉讼中赵女士却表示,自己未支付事出有因。

首先,在签约时房产中介公司并未告知系争房屋的情况,实际上这套房屋是动迁安置房,只有在取得房产证满3年后才能上市交易,当时尚不符合这一交易条件。

其次,合同签约人并非虞女士本人,而是她的儿子周先生,但周先生并未出具虞女士的委托书,因而《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及《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

再次,买卖双方及房产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张经理经协商一致,已解除上述居间协议及买卖合同。据此,赵女士认为房产中介公司主张没有任何依据。

关于合同解除的原因,赵女士称主要是因为系争房屋未满3年尚不符合交易条件,需等待一段时间来签订示范文本的买卖合同,她担心等待期间内房东售房意向有变,而且当时房价正在上涨,如果买卖不成自己将蒙受损失。

庭审中,赵女士申请房产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张经理出庭作证。张经理称,她在买卖双方签约时确未向赵女士解释交易房屋的情况,《房屋买卖合同》上写明双方应于该合同签署后30天内签订示范文本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但事后才知道因为系争房屋的产权证办出时间未满3年,要等几个月后才能签约。赵女士基于不能立即签订示范文本的买卖合同,担心卖家违约及中介费问题,因此与卖家签订了解约协议,该解约协议已由张经理交给了房产中介公司的下属门店。

法院:居间存瑕疵,中介有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系争房屋的产权人虞女士与周先生系母子关系,周先生代虞女士磋商系争房屋的买卖事宜符合一般交易习惯,且赵女士亦与周先生协商解除系争房屋的买卖合同,因此,法院认定赵女士知晓并认可周先生代虞女士办理系争房屋的买卖事宜。

至于系争房屋的转让效力,不受其产权证等相关材料是否满3年的影响。故赵女士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及《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房产中介公司虽促成买卖合同成立,但其作为一家专业的房屋中介服务公司,在居间过程中应做必要的专业审查,有义务如实报告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以合理促成房屋正常交易。因系争房屋属于动迁安置房,按照相关规定,系争房屋的相关材料应满3年后方可交易,系争房屋在《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签约时间,并未符合签订示范文本买卖合同的条件,导致买卖双方合意解除合同。这个过程中,房产中介公司没有尽到相应的审慎义务,其向赵女士提供的居间服务存在瑕疵,房产中介公司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考虑到房产中介公司在居间过程中付出了一定的劳务,赵女士应向中介公司支付适当的服务费。最终,法院判令赵女士向房产中介公司支付服务费1175元。判决做出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本案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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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中介按什么标准收费

房地产经纪费就是我们俗称的中介费或。中介费并没有强制的定价标准,一般是按照各地的业内习惯来定,或者由委托方和房屋中介公司协商确定。即使是同一品牌的房屋中介公司的不同门店,收费也可能会不同。在交易低迷的时期,有一些房屋中介会通过降低中介费来促成交易。

住宅租赁和店铺租赁的中介费不论成交的租赁期限长短,都按照单月成交租金的一定比例来收费,住宅常见是35%,商铺常见是50%。房屋买卖的中介费则按照成交总价的一定比例来收取,一般在2%-3%之间,如果指定一家中介公司实行代理,收费标准会适量提高,但也不会超过成交总价的3%。理论上买方和卖方都要交中介费,但是卖方的中介费还是是房款里来,所以很多时候卖方直接报一个净价或到手价,中介费就全部由买方来支付。

我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因此,如果房屋中介最终没有介绍成功,购房者可以不付中介费,但还是要支付给中介一些必要的劳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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