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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产权住房:是否放“权”将直接影响纠纷发生的几率

北京时间  2017-08-17 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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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公布引发了媒体群众和相关各界的热切关注和讨论。

经过多日来相关各行业专家精英的解读,加上北京市住建委在收集意见的基础上进行的回复,人们渐渐从最开始认为提前迈入共产时代、热血上涌的状态中抽离出来,开始更冷静地看待“共有产权房”这个并不能说完全新鲜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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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普通老百姓来说,关注更多的是与自己密切相关的问题。

今天我们先来讨论共有产权房

处置权的问题

《办法》中对共有产权房的定义是“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建设单位开发建设,销售价格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价格水平,并限定使用和处分权利,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那么也就是说从法律性质上来说,政府与购房者之间对共有产权房按份共有。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那么就很容易引发一个问题,当居住人需要对共有产权房进行重大修缮或抵押、出租时,很有可能会在处置权限的问题上存在限制,甚至与代持机构之间产生矛盾。

除此之外,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决定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也就是说当涉及物业问题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问题时,很可能会陷入很尴尬的情况,并由此引发更多与其他业主、物业及代持机构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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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有的《办法》意见稿,并没有明确地对这些内容作出注解,那么我们不得不考虑多种情况:

1)政府是否有信心作出较大让步和放权,将管理权限大幅度让渡给住房者。但就《关于印发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第十条的规定,即“(物业管理共有产权住房实施全装修成品交房,依合同约定自交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对内部装饰装修进行拆除”这一条来看,代持方对权限问题还是相当看重的,居住人实际享有的权利会非常有限,也就是我们在上一次推送中说过的“变相租房”、“预缴房租”。

2)如果政府作为代持机构享有共有产权房三分之二以上的产权(或仅仅是在合同中对处置权利进行了限制性约定),那么政府是否有足够的应急能力和足够的资源来预防和处理我们所提到的可能发生的这些纠纷。

实际上,这些问题的出现会直接影响共有产权房居住人的生活稳定和幸福,处理这些纠纷对住建部门或其他相应权责部门来说也是不小的负荷。

共有产权住房是否真的有我们最初想象的那样美好?

当我们冷静下来理智回笼的时候才发现,这项新政能否顺利推行,又能否像预期那样解决更多人的住房刚需,发挥正面作用,还要看后续政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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