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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将出台土地管理方案,规范农村买卖土地、占地建房等问题

云上毕节  2018-10-30 12:56

[摘要] 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我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毕节市国土资源局结合实际代市人民政府起草了《毕节市人民政府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我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毕节市国土资源局结合实际代市人民政府起草了《毕节市人民政府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根据《毕节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监督管理办法》(毕府通〔2016〕6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方案》在毕节市人民政府网上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做好修改完善工作。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

2018年10月26日——11月1日。

反映意见的方式

公民、法人或有关组织等社会公众对《方案》。有意见建议的,可以通过网站留言、电话、电子邮件或提出书面意见等形式向市毕节市国土资源局提出。

网站留言:登录毕节市人民政府网(?点击跳转到市人民政府网),进入“民意征集”专栏留言

电话:0857-8253949   联系人:谢锦

电子邮件:请发至邮箱759209248@qq.com

书面意见:请传真至0857-8253706。

附件:毕节市人民政府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工作方案

毕节节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10月26日


毕节市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工作方案
(征求公众意见稿)

近年来,随着毕节试验区经济社会发展,农村面貌发生巨大变化,城乡结合部、交通沿线,区周边等区域非法买卖、转让集体土地和违反规划占地建房等问题较为突出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我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原则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生态建设和对毕节试验区的重要指示精神,践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堵疏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重在治本的原则。通过源头严管、过程严控、违法严打等措施,坚决遏制农村集体土地非法转让、买卖违法行为蔓延的势头,确保农村集体土地利用规范有序,监管有力有效,各类合法建设用地需求得到有效满足,促进毕节试验区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

二、重点任务

(一)源头严管。
1.坚持规划引领。按照好用、好懂、好编的原则,结合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修编完善乡镇建设总体规划,30户以上自然村寨为单位的村庄规划及村级土地利用规划,合理安排生活、生产、生态区,在乡镇、村合理布局建设用地空间,保障合理用地需求,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其他项目建设用地设置,鼓励和引导规划区外的散居农户逐步搬迁到小城镇、中心村和30户以上的农村村民点。

2.严格规划许可。农村村民建房和其他项目建设用地选址须符合集镇规划、村庄规划和村土地利用规划,并按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内动工建设,确需延期的,应在规定时间申请,不按规定动工建设且未申请延期的,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农村村民确需拆除重建的危房,或因分户、结婚等原因需改建、扩建房屋的,需向所在地村、乡镇(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后统一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在集体土地上进行项目建设和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3.强化规划管控。农村村民建房和其他集体建设项目应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法合理建设。各县区应结合实际依法报批、预留一定数量集体建设用地满足乡(镇)村建设需求;在不突破法律底线的情况下,农村村民可交换宅基地,以盘活存量,节约用地,要充分利用村内现有空闲地、老宅基地及废弃地等土地资源,集约高效建设农村新社区;严禁以任何形式非法审批农村宅基地和其他项目建设用地,严禁非法买卖、转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4.规范用地审批。
(1)审查。申请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必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审查。用地项目只能是用于兴办乡镇企业、宅基地或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其余项目一律不能申请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建设。

(2)审核。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项目用地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踏勘,申报项目用地符合乡镇及村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乡镇规划及村庄规划、符合使用林地条件且不属于地质灾害隐患区、未占用高压供电走廊、符合公路铁路规定的退让距离、符合河道防洪泄洪退让距离及各类工程管线安全退让距离等条件下,由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绘制或聘请资质单位绘制项目宗地图。

(3)呈报。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核符合要求的,要出具审核意见。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组织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报件,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完善农用地转批手续。

(4)批准。项目用地完善农用地转用手续后,由县区人民政府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批准项目用地。

(二)过程严控。
1.加强批后监管。乡镇政府要组织对批准的集体建设用地或宅基地实施动态监管,督促指导用地者严格按照批准的用地面积、规划位置、动工时间、批准用途使用土地,防止闲置土地、超面积用地、不按批准位置、用途使用土地,非法买卖等行为发生。

2.注重源头防范。县区国土资源执法机构和乡镇(街道办事处)国土资源所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预防与查处相结合”的方针,按层级、分区域开展巡查,及时发现、制止、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把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有效降低违法案件的发案率。

3.压实层级责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辖区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加强领导,细化方案,分解责任,强化调度,严格问责,确保各项规定落实。乡镇是违法行为制止主体,要整合力量,联合执法,延伸巡查网络到村组,坚持重心下移,关口前移,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要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对本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作用,用村规民约规范和约束建设用地行为。

4.建立联动机制。县乡政府可采取措施,动员辖区内砂石水泥企业对违法用地的单位或个人禁售产品,必要时可在必经的交通要道设卡堵窃,防止砂石水泥原料供应违法用地建设项目;公安、城乡规划、住建、文广、供电、供水、农业等部门要结合部门职责,给予大力支持,主动配合,协助审查,对违反规划,未经批准的违法用地项目实施联合惩戒,在申请行政许可时依法给予必要的限制,让违法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寸步难行。

(三)违法严打。
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必须符合相关规划,依法申请获得许可。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擅自将农村集体土地(含宅基地)非法出售、出让、出租、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擅自通过与其他单位或个人联营合作、入股等方式,将农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3.农村村民擅自将其宅基地、承包地集体土地,非法出售、出让、出租、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4.单位和个人将非法取得的农村集体土地再行出售、转让的;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单位及个人擅自使用集体土地住宅、经营性项目以及占用基本农田挖塘养鱼、搞设施农业、非农业建设等行为的;
6.以其他形式非法买卖、转让、使用集体土地的行为的。按照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疏堵结合、既查事又查人的原则,对本方案下发前发生的违法行为,属于基础设施、脱贫攻坚、民生项目且可以完善手续的,依法办理;对买卖、占用集体土地进行经营牟利的,依法严惩;对本方案出台后依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从重处罚;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监管人员和执法人员,严肃问责。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领导。为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市人民政府成立以市长为组长,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市公安局、市督办督查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林业局、市农业委员会、市水务局、市供电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规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承担相关日常工作,负责调度、协调、综合、督导等相关事宜。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比照市人民政府成立相应机构,细化工作方案,加强组织领导,有序推动工作。

(二)强化宣传。要广泛利用传统媒体和现代媒体,通过各种宣传途径,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宣传网,形成宣传合力;采取广大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方式,通过制作动漫、微博推送、建立微信群和QQ群、在广播、电视黄金时段和报纸重要版面开设专栏,在村庄周围、交通沿线选择显要位置书写标语、拉挂横幅,邀请专家以案释法等方式,集中宣传集体土地管理使用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使广大群众都知晓合法用地的途径和违法用地的后果,增强法制意识,主动远离违法。

(三)强化督导。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对各级各部门落实本方案,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情况加强调度和指导,每月向领导小组报送工作信息,特殊情况随时报告;市督办督查局要配合开展好重点工作、重点区域的专项督察,及时发出督察意见书;必要时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各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共同组成督导组,对各县区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和检查,准确发现和督促解决存在问题,适时召开工作调度会议,确保工作有效推进。

(四)强化问责。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范管理工作中,纪律观念丧失、责任意识淡薄,对辖区内违法建设行为听之任之,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履职不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徇私舞弊、包庇纵容,甚至甘当违法行为“保护伞”的责任单位和公职人员,将移送监察机关进行问责,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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